2009年6月20日 星期六

水電行相關證照

引用法規是"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與"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第 3 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 4 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二、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三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第 6 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第 7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
(二)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3 條 承裝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技術員、技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
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
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4 條 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前項承裝商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第 5 條 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員: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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